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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华孚鸭绿江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与辽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6民终227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丹东华孚鸭绿江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振安区经山街13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振兴区文庆路63-7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上诉人丹东华孚鸭绿江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2022)辽0602民初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丹东华孚鸭绿江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被上诉人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2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丹东华孚鸭绿江热电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丹东华孚鸭绿江热电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3944元,减半收取6972元,由上诉人丹东华孚鸭绿江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吴 可 书 记 员 王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