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6民终228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振兴区文庆路63-7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丹东华孚鸭绿江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振安区经山街13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丹东华孚鸭绿江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与上诉人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均不服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2022)辽0602民初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丹东华孚鸭绿江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与上诉人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均于2022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丹东华孚鸭绿江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与上诉人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丹东华孚鸭绿江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与上诉人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1515.6元,减半收取5757.8元,由丹东华孚鸭绿江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951.7元,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806.1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