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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丹东华孚鸭绿江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6民终228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振兴区文庆路63-7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丹东华孚鸭绿江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振安区经山街13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丹东华孚鸭绿江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与上诉人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均不服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2022)辽0602民初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丹东华孚鸭绿江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与上诉人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均于2022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丹东华孚鸭绿江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与上诉人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丹东华孚鸭绿江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与上诉人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1515.6元,减半收取5757.8元,由丹东华孚鸭绿江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951.7元,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806.1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