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万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万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河南中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91民初3994号
原告:河南万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南路东、金水东路北绿地新都会9幢9层904号。
法定代表人:郭琳娜,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婷,河南九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洪永豪,河南九格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0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
被告:河南中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建业路西侧123号。
法定代表人:张兆新。
原告河南万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中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作出(2021)豫0191财保6号民事裁定书并已采取保全措施。现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申请解除本案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河南中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78456元的冻结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扣押。
审判员  刘红丽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朱美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