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万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万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昌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104民初1545号
申请人:河南万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东风南路东绿地新都会9幢9层904号。
法定代表人:郭琳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莹莹,河南德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超豪,河南德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昌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宾水道宾馆西侧。
法定代表人:季燕昌,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漯河永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湘江路与庐山路交叉口西南角翰悦府小区21号楼。
法定代表人:黄亚琴,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河南万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昌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漯河永润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天津昌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漯河永润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1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天津昌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漯河永润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1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审判员  于胜华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李 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