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万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河南万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96民辖终1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航海东路246号。
法定代表人:刘定国,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万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南路东、金水东路北绿地新都会9幢9层904号。
法定代表人:郭琳娜,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济源分公司,住所地:济源市高新区交大科技园G区9号楼。
负责人:赵争浩。
上诉人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一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万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通公司)、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济源分公司(以下简称一建济源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豫9001民初227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认为:一审适用法律错误。一、一建公司与万通公司于2020年6月30日《钢爬架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第十六条约定,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均应向总承包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一建济源分公司作为分公司,没有独立的民事责任能力,其行为引起的权利义务由总公司即一建公司承担,结合合同内容及日常交易习惯,需方所在地人民法院应为一建公司住所地,即郑州市管城区人民法院。二、万通公司起诉的一建济源分公司不是适格被告,因为一建济源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无独立财产权,签署涉案合同时属于无权代理,一建济源分公司无权代表一建公司签署合同,也无法代表一建公司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因此不能以一建济源分公司所在地法院作为管辖法院。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郑州市管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济源市人民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涉案《钢爬架施工专业分包合同》载明总承包人为一建济源分公司,发生争议向总承包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一建济源分公司住所地在济源市,故一审法院具有管辖权。一建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另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应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济源市人民法院缴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赵旭安
审 判 员 聂文峰
审 判 员 吕海波
二〇二二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 都晓克
书 记 员 郑艺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