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万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万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东安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102民初563号之二
原告:河南万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南路东、金水东路北绿地新都会9幢9层904号。
法定代表人:郭琳娜,职务:总经理。
被告:河南东安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胜利路李村新村南五街五号。
法定代表人:高金亮,职务: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朱英杰,女,1993年8月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卫辉市。
被告:赵博睿,男,1993年7月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
被告:高金亮,男,1980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卫辉市。
原告河南万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东安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朱英杰、赵博睿、高金亮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原告河南万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万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万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河南万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云凯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吴肖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