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鸿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骆科友、麻栗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云26民终15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5年2月10日生,居民,住麻栗坡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麻栗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麻栗坡县麻栗镇玉尔贝路191号。
法定代表人:向志宏,职务: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麻栗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文山鸿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富宁县新华镇东风路云宾花园31-22号。
法定代表人:刁仕江,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0年6月24日,居民,住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广南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麻栗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文山鸿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麻栗坡县人民法院(2016)云2624民初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审原告***以个人原因为由,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原审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并经被上诉人同意,其行为并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上诉人(原审原告)***撤回起诉;
二、撤销麻栗坡县人民法院(2016)云2624民初85号民事判决。
一审案件受理费4341.00元,减半收取2170.5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341.00元,减半收取2170.50元,均由上诉人***自愿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