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宏胜净化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河北宏胜净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邢台市任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505民初34号之一 原告:***,男,1965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8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南和县。 被告:河北宏胜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定州市高蓬镇小章村。 法定代表人:***。 被告:邢台市任泽区中医院,住所地任县任城镇人民街398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与**、河北宏胜净化工程有限公司、邢台市任泽区中医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25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