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邢台市任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505民初34号之一
原告:***,男,1965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8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南和县。
被告:河北宏胜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定州市高蓬镇小章村。
法定代表人:***。
被告:邢台市任泽区中医院,住所地任县任城镇人民街398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与**、河北宏胜净化工程有限公司、邢台市任泽区中医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25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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