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宏胜净化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邢台市任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505民初28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76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88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南和县。 被申请人:河北宏胜净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址:定州市。 ***与**、河北宏胜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任县中医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5日作出(2020)冀0505民初28号民事裁定,冻结**、河北宏胜净化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5804.77元。***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河北宏胜净化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804.77元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493元,由***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