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邢台市任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505民初27号
原告:**,男,198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党员,***化,住河北省石家庄市灵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8年9月4日出生,汉族,群众,***化,住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县。
被告:河北宏胜净化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定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邢台市任泽区中医院
住所地:任县任城镇人民街398号。
法定代表人:***,该院院长。
原告**与被告**、河北宏胜净化工程有限公司、邢台市任泽区中医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33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