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德印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源正易山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04民初3633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天津德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红日南路42号(环兴科技园)A座206室。
法定代表人:吉维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祥,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刚,天津轶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源正易山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路1号2号楼24层2401-C层。
法定代表人:靳岩岩,经理。
原告天津德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源正易山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作出(2020)津0104民初3633号民事裁定书,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北京源正易山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共260838.82元或其他等值财产。因(2020)津0104民初363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申请人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北京源正易山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天津德印科技有限公司以(2020)津0104民初363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为由,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北京源正易山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的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案号为(2020)津0104执保276号案件对被申请人北京源正易山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津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赵熠彤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