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亿能福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亿能福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州岚源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17民初10343号
原告:重庆亿能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工业园区核心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565608806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劲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州岚源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和孚镇民当村顺和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30852800716。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亿能福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州岚源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亿能福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亿能福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州岚源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亿能福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州岚源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8.75元,减半收取779.38元,由原告重庆亿能福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
法官助理*静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