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7民初5877号
原告:重庆亿能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工业园区核心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565608806C。
法定代表人:袁德全,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传均,该公司员工。
被告:烟台中石油昆仑日升天然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阳市西昌山村水昌线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2312714969Q。
法定代表人:杨硕,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重庆亿能福科技有限公司与烟台中石油昆仑日升天然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受理。2021年7月26日,原告重庆亿能福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亿能福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文智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 官 助 理 银 华
书 记 员 肖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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