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新22民终65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威尔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高新区南部循环经济产业园东海路。
法定代表人:刘世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利青,新疆兵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亿能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工业园区核心区。
法定代表人:袁德全,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俊江,新疆嘉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新疆威尔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尔朗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亿能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能福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2021)新2201民初37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威尔朗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利青,被上诉人亿能福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白俊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威尔朗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2021)新2201民初3793号民事判决,改判威尔朗公司不承担责任(异议金额:50,000元);2.一、二审诉讼费由亿能福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从威尔朗公司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来看无法显示双方达成合意,不能以亿能福公司不履行合同为由不予返还50,000元投标保证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对于亿能福公司要求退还保证金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威尔朗公司对此持有异议,一审法院在当庭也向亿能福的工作人员王钢等人进行视频确认,其也认可当时双方谈好合同方案后确认纸质版合同,因为亿能福公司公章在重庆,他们将威尔朗公司加盖公章的合同带回公司加盖公章,回到公司后公司领导不同意,导致合同一直没有签订,故责任不在威尔朗公司。且竞争性谈判文件中约定合同签订后投标保证金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且后期合同未履行的责任并不在于威尔朗公司系因亿能福公司反悔,故威尔朗公司认为投标保证金不应退还。
亿能福公司辩称,2020年5月25日参与投标开标现场的公司只有两家,一家是亿能福公司,投标报价118万元,另一家公司报价只有80多万,亿能福公司的投标报价远高于另一家公司,如按照招投标法的规定和招投标公告须知,应当是另一家公司中标。开标过程中没有专家评标委员参与评标,也未出具评标报告。2020年5月27日报价585,000元是新的要约,威尔朗公司又提出新的要约,合同未成立。2020年5月27日威尔朗公司和亿能福公司谈判,调整要采购的7套冷却塔设备参数,亿能福公司的谈判代表请示公司以电子版的形式向威尔朗公司的王总报价585,000元调整参数报价单,此报价不含7套水泵设备,但是威尔朗公司不接受。2020年6月11日至12日,亿能福公司与威尔朗公司继续对采购冷却设备谈判,并提出新的要约,合同总价调整为560,000元,另外还要求配送7套水泵,亿能福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说要经公司财务核算后,是否可行再答复威尔朗公司,后期,亿能福公司答复威尔朗公司,威尔朗公司所提新要约560,000元采购7套冷却设备,再配送7套水泵,亿能福公司不能接受,严重亏损,不能签订合同。2020年6月12日威尔朗公司向亿能福公司发送新调整560,000元总价另配送7套水泵合同电子版,并要求亿能福公司签订合同,因合同要约报价远远低于成本价会严重亏损,亿能福公司只能拒绝,因此,通过双方谈判采购冷却塔合同没有成立。亿能福公司按照要求履行了招标程序,也按照规定交了50,000元投标保证金,故威尔朗公司应退还投标保证金及利息。
亿能福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威尔朗公司立即向亿能福公司退还投标保证金50,000元;2.判令解除亿能福公司与威尔朗公司之间的买卖法律关系;3.判令威尔朗公司向亿能福公司支付资金占用损失(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3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诉讼过程中,亿能福公司撤销了第2项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0年5月,威尔朗公司拟对加工车间、铸造车间冷却塔设备项目进行公开采购,并对外发布了竞争性谈判邀请公告、竞争性谈判须知前附表和威尔朗公司冷却塔系统技术规格书。在竞争性谈判邀请公告中载明:“一、项目名称:新疆威尔朗科技有限公司冷却塔采购项目;二、项目编号:WEL-BWT2020-04;三、项目建设地点:哈密高新技术产业可发区南部循环经济产业园;四、建设内容:冷却塔系统安装、调试;五、质量要求:满足国家、行业相关标准,满足现场生产实际需求;六、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投标文件的出售及投标保证金的缴纳:本次投标为邀请式竞争性谈判,竞争性谈判文件售价为人民币200元/份(含电子文档),售后不退。投标保证金为人民币50,000元;九、竞争性谈判文件购买方式与时间……未中标单位投标保证金在合同签订后无息退还,中标单位投标保证金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十、竞争性谈判费用缴纳(200元);竞争性谈判文件购买缴纳账号:65050167868600001026;开户名:新疆威尔朗科技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密市分行营业部;行号:105884000218;投标保证金缴纳账户:(50,000元)同上,(备注:投标保证金需在2020年5月15日19:00前缴纳)。十一、投标澄清截止时间:2020年5月15日19:00;十二、投标截止时间:2020年5月25日(北京时间10:00);十三、标书递交地点和开标时间地点:2020年5月25日上午10:00,开标地点:哈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工南部循环经济产业园园区管委会大楼一楼,威尔朗科技有限公司筹建处办公室。”在竞争性谈判须知前附表第3页序号8中载明:“……4.在投标过程中,若有违反招标法或不履行招标文件要约或中标后不实施合同的,招标人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并保留对造成损失的追偿权。5.对明显违反市场规律,随意乱报价的投标人,招标人经过考察证实确认后,除作废标处理外,招标人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并拒绝其参加新疆威尔朗科技有限公司以后所有的招标活动。6.合同签订前,中标单位缴纳的投标保证金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待合同履行完毕双方无异议予以退回。”在第二章竞争性谈判须知2.1条中载明竞争性谈判文件由商务标、技术标、投标报价单三部分构成。在2.18条中载明:“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1)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的;(2)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的;(3)中标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补足合同履约保证金的;(4)中标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合同的;(5)投标人存在弄虚作假或串通投标的;(6)中标人被废除授标的。”在第三章报价、谈判、成交中载明本次谈判报价为一次报价二次磋商报价。2020年5月15日,亿能福公司按照竞争性谈判邀请公告向威尔朗公司缴纳投标保证金50,000元。2020年5月25日,亿能福公司向威尔朗公司递交商务标、技术标及报价书,投标价格为1,118,200元。2020年5月27日,亿能福公司二次报价585,800元。2020年6月12日,威尔朗公司向亿能福公司发送工业品买卖合同,在该份合同第一条标的、数量、价款中载明7台冷却塔合计560,000元,同时备注:配送内循环水泵7台(不含接线)、补水箱、水盘304不锈钢材质、就地控制柜(闭式塔水泵、风机到控制柜接线)。2020年6月29日,威尔朗公司向亿能福公司发函,载明:“贵公司在我公司的冷却塔采购项目竞争性谈判中已中标,且贵公司已派人与我公司洽谈好了合同一事,但签订一事却迟迟不办理,现我公司正式通知贵公司,请在两个工作日内速办理合同签订一事,如不办理,引起的一切后果和法律纠纷均由贵公司负责。”2020年7月1日,亿能福公司针对威尔朗公司6月29日的发函进行回函,载明:“我公司按照贵公司招标文件要求和供货范围先后提供了两次设备报价,我公司愿意按照报价中的供货范围及价格基础与贵司签订合同,但贵方额外要求增加的系统循环水泵、304补水箱及工艺管道连接和设备接线等工作,不在我司投标报价范围中,而且额外增加的金额较大,如果贵司要求我司增加不在报价范围内的以上内容,我司需要另行报价,并给予贵司最大福度的优惠,贵我双方可就增项另行签订合同。对于贵司单方面在拟签订的合同条款中,作出了与中标报价方案不一致的实质性变更,我司既不认可也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后双方未能成功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现双方就退还投标保证金未达成一致意见,引起本案诉讼。原审另查,亿能福公司2020年5月25日递交的商务标中附授权委托书一份,授权委托书的内容为:“本人袁德全(姓名)系重庆亿能福科技有限公司(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现委托王钢(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确认、递交、撤回、修改新疆威尔朗科技有限公司冷却塔采购项目的竞争性谈判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委托期限:与投标有效期一致。代理人无转委托权。”该授权委托书分别由袁德全、王钢签字,并加盖亿能福公司公章。2020年5月25日至2020年6月30日间,王钢就报价问题与威尔朗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世海进行微信沟通并表示需向公司领导汇报沟通。亿能福公司原销售总监胡华友于2020年6月4日至2020年7月16日间就签订合同事宜多次与威尔朗公司法定代表刘世海进行微信沟通,胡华友在微信聊天记录中表示其与威尔朗公司磋商过程中答应合同价为560,000元,并答应给威尔朗公司送水泵,但亿能福公司经过核算认为公司会亏损。庭审中,亿能福公司称未向胡华友出具授权委托书。威尔朗公司称不需要胡华友的授权委托书,所有事情均由王钢和胡华友共同处理。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威尔朗公司是否应当退还50,000元投标保证金及支付利息的问题。首先,根据双方庭审中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来看,威尔朗公司采取的是竞争性谈判的方式决定供应商。所谓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相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认成交商的方式。威尔朗公司通过竞争性谈判的方式确定亿能福公司作为冷却塔采购项目的供应商,但其后双方未能成功签订买卖合同,买卖合同关系并未成立,本案属于双方在缔约合同过程中所产生的纠纷。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调整范畴,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调整。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据此,本案威尔朗公司发布的竞争性谈判邀请公告系要约邀请,亿能福公司按照竞争性谈判文件缴纳投标保证金并参加竞争性谈判,是其作出有意与威尔朗公司进行合作的意思表示,是要约行为。根据亿能福公司向法院提交的民事起诉状及威尔朗公司向亿能福公司发的律师函内容来看,双方对亿能福公司以585,800元的报价被确定为中标人的事实是不持异议的。但根据竞争性谈判文件的规定,双方就采购事宜还需进一步签订合同。亿能福公司认为双方未能签订合同的原因在于威尔朗公司改变了亿能福公司中标的价款、数量等,而威尔朗公司认为价格之所以有变动系双方进行第三轮磋商达成合意的结果。从威尔朗公司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来看,亿能福公司工作人员一直在与威尔朗公司就签订合同事宜进行联系、磋商,但根据现有证据无法显示持有亿能福公司授权委托书的工作人员王钢与威尔朗公司就变动后的价款达成合意,且王钢持有的授权委托书中明确约定王钢无转委托权,在此情况下威尔朗公司将价款有变动的合同发送亿能福公司并限期亿能福公司签订,后以亿能福公司不履行合同为由不予返还50,000元投标保证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对于亿能福公司要求威尔朗公司退还50,000元投标保证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对于亿能福公司主张威尔朗公司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0年8月30日起的利息,计算合理,法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遂判决:一、新疆威尔朗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重庆亿能福科技有限公司退还投标保证金50,000元;二、新疆威尔朗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重庆亿能福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资金占用损失(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30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新疆威尔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威尔朗公司是否应当退还50,000元投标保证金并支付利息。威尔朗公司发出的《竞争性谈判邀请公告》为要约邀请,亿能福公司按规定向威尔朗公司交纳保证金50,000元是其向威尔朗公司发出的同意投标的要约行为。双方对亿能福公司在第二次报价中以585,800元的价格被确定为中标人的事实不持异议。根据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双方就采购事宜需进一步签订合同。故在书面合同签订之前,双方的合同关系尚未成立。亿能福公司以585,800元的报价中不含系统循环水泵、304补水箱及工艺管道连接和设备接线等工作设备。威尔朗公司提出调整总价560,000元另配送7内循环水泵、补水箱等工作设备等属于新的要约,从威尔朗公司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证实,亿能福公司与威尔朗公司就变动后的合同进行联系、磋商,但根据现有证据不能证实威尔朗公司与亿能福公司就变动后的标的、价款达成合意。原审判决威尔朗公司退还亿能福公司50,000元投标保证金并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并无不当。综上所述,新疆威尔朗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00元,由新疆威尔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朱滢
审 判 员 黑红飚
审 判 员 邱洪
二 〇 二 一 年 十 一 月 二 十 二 日
法 官 助 理 杜苗苗
书 记 员 罗春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