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亿能福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亿能福科技有限公司与重庆前沿美村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渝0117民初7730号
 
原告:重庆亿能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工业园区核心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565608806C。
法定代表人:袁德全,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传均,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前沿美村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山街道余松一支路5号龙湖紫都城3-1幢15-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MA5UJ1R95P。
法定代表人:况勋全,系公司经理。
原告重庆亿能福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前沿美村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9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重庆亿能福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传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重庆前沿美村能源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重庆亿能福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1572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57200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16日起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上浮50%)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等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8年7月16日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约定合同总计金额为人民币438000元。合同签订后,原、被告于2018年7月18日签订了《工业品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协议对价格做了部分调整,调整后的总价款为393000元,并明确被告已经向原告支付了131400元的预付款,提货前需向原告支付104400元,货到现场六个月向原告支付157200元。原告于2018年9月15日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全部供货义务,但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仍未向原告支付全部货款。2021年4月16日,原、被告签订了《对账单》,对账单确认被告支付了货款235800元,仍欠货款157200元,并约定被告应于2021年4月20日前支付完毕欠付货款。现付款期限已届满,被告仍未向原告支付货款。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157200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1日起按LPR上浮50%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
被告重庆前沿美村能源有限公司未答辩。
原告重庆亿能福科技有限公司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举示了工业品买卖合同、对账单,拟证明被告重庆前沿美村能源有限公司承诺于2021年4月30日前支付货款157200元。被告重庆前沿美村能源有限公司未到庭举证、质证,本院依法对上述证据进行了审查,上述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18年7月16日签订了《工业品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了标的物、价款、质量等事宜。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交付了约定的标的物。2021年4月18日,被告在对账单中“信息证明无误”一栏签章确认,对账单载明未付款金额为157200元,应于2021年4月30日前支付货款。现付款期限已届满,被告仍未向原告支付货款,故原告向本院起诉,诉请如前。
本院认为,合法的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出卖人履行了向买受人提供标的物的义务,则买受人应当履行向出卖人支付货款的义务。本案中,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交付了的标的物,根据原、被告双方在对账单中的结算,截止2021年4月18日,被告仍欠货款157200元未付清。该笔货款约定于2021年4月30日前支付,现付款期限已届满,故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尚欠货款157200元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本案中,被告应于2021年4月30日前付款,但被告未按照约定的期限付款,其已构成违约。原、被告双方并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原告请求自2021年5月1日以1572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符合上述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本案并未进行公告送达,也未产生公告费,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公告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九十五条、第六百二十六条、第六百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重庆前沿美村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重庆亿能福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572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57200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加计50%计算至货款本金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重庆亿能福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44元,减半收取计1722元,由被告重庆前沿美村能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张文智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银  华
书 记 员 肖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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