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2926民初1145号
原告:彭超,男,1973年9月9日生,汉族,四川省泸县人,住四川省泸县。
原告:古纯良,男,1965年4月11日生,汉族,四川省自贡市人,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
被告:**平,男,1977年10月13日生,汉族,四川省自贡市人,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
被告:云南江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都昌欣界苑C栋1103号。
法定代表人:余刚,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云南富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文山市供销社附楼第四层。
法定代表人:胡绍祥,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云南九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涧县南涧镇博爱路19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段永芳,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超、古纯良诉被告**平、云南江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云南富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九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彭超、古纯良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彭超、古纯良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杨德光
审 判 员 罗之雁
人民陪审员 陈天芬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左爱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