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富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南涧腾云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云南富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云2926执251号
申请执行人:南涧腾云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大理州南涧县乐秋乡米家禄村委会河边队。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云南富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文山州文山市供销社大楼副楼第四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南涧腾云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云南富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7)云2926民初825号民事判决,确定由被执行人云南富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法律文书生效后给付申请执行人南涧腾云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执行款183869元。因被执行人云南富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南涧腾云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云南富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经人去楼空;执行员电话联系上该公司执行董事***,该人却一直未到我院履行义务;我院已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和纳入失信人员名单的处罚措施;通过查控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暂无执结条件。经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南涧腾云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若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