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皖1504民初1229号
原告:六安市叶集区方正兴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阳光新都会1号商业楼B段301~3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743064662J。
法定代表人:谢刚权,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启伍,安徽金六州(叶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善桂,安徽金六州(叶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六安市叶集区平岗街道办事处,住所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平岗街道锦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504003226849G。
法定代表人:台德锐,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成,安徽梅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六安市叶集区平岗街道朱畈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平岗街朱畈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41504ME20389517。
法定代表人:朱海涛,主任。
原告六安市叶集区方正兴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正公司)与被告六安市叶集区平岗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平岗街道办事处)、六安市叶集区平岗街道朱畈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朱畈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黄求华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20年9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方正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启伍,平岗街道办事处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成,朱畈村委会的法定代表人朱海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方正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平岗街道办事处、朱畈村委会支付方正公司工程款278733.73元,并以278733.73元为基数,从2017年11月26日起至付款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报价利率支付利息。事实与理由:平岗街道办事处为朱畈村安置点新农村建设二期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2013年11月7日,方正公司与朱畈村委会签订一份《安徽省小型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约定,方正公司承包施工朱畈村安置点新农村建设二期建设工程;工程质量合格;工程价款1217880元;基础工程验收合格支付15%工程款,一层主体完工支付15%工程款,二层主体完工支付30%工程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支付30%工程款,剩余10%工程款作为质保金一年后支付。2016年11月25日,项目工程通过竣工验收。2018年11月5日,经审计,工程价款1351733.73元。平岗街道办事处、朱畈村委会支付工程款1073000元,余款未付。
平岗街道办事处辩称,平岗街道办事处不是建设工程发包方,不承担付款义务。
朱畈村委会辩称,建设工程手续不全,没有通过招投标,无法支付工程款。
方正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平岗街道办事处、朱畈村委会对方正公司提交的证据未提出异议。经审查,本院对方正公司提交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本院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本案如下事实:2013年11月7日,六安市叶集试验区方正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现变更为方正公司)与叶集改革发展试验区平岗办事处朱畈村民委员会(现变更为朱畈村委会)签订一份《安徽省小型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约定,方正公司承包施工朱畈村安置点新农村建设二期建设工程(后变更名称为朱畈村新农村建设居民点A-2#楼);工程价款1217880元,最终以工程审计决算为准;基础工程验收合格支付15%工程款,一层主体完工支付15%工程款,二层主体完工支付30%工程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支付30%工程款,剩余10%工程款作为质保金一年后返还;等等。
2016年11月25日,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结论合格。
2018年11月5日,经六安市叶集区审计局审计,合同范围工程及签证增加工程造价合计1351733.73元。
另查明,本案讼争建设工程全部使用国有资金。
本院认为,根据招投标法的规定,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2013年11月7日,六安市叶集试验区方正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叶集改革发展试验区平岗办事处朱畈村民委员会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有效的《安徽省建筑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规定,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格在100万元以上的建筑工程,必须进行招标。本案讼争建设工程未进行招标,六安市叶集试验区方正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叶集改革发展试验区平岗办事处朱畈村民委员会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六安市叶集试验区方正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叶集改革发展试验区平岗办事处朱畈村民委员会分别变更为方正公司、朱畈村委会,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方正公司请求朱畈村委会支付工程款,理由正当,予以支持;请求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参照双方关于工程款支付期限的约定,予以支持;请求平岗街道办事处承担民事责任,无事实依据,应予驳回。朱畈村委会未举证证明已经支付的工程款的数额,本院根据方正公司的自认,认定朱畈村委会已经支付工程款1073000元。双方约定工程价款最终以工程审计决算为准,本院认定工程款的支付期限分别为2018年11月5日(支付90%工程款)、2019年11月5日(支付10%工程款),朱畈村委会应当以该期限承担逾期付款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六安市叶集区平岗街道朱畈村村民委员会支付六安市叶集区方正兴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78733.73元,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
二、六安市叶集区平岗街道朱畈村村民委员会以143560.36元为基数,从2018年11月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2019年8月20日起至工程款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六安市叶集区方正兴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135173.37元为基数,从2019年11月6日起至工程款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
三、驳回六安市叶集区方正兴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32元,减半收取2816元,由六安市叶集区平岗街道朱畈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黄求华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叶乃红
附:适用司法解释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