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泽县城乡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某某稳、会泽县城乡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326民初186号
原告:**稳,男,1978年3月8日生,汉族,云南省宣威市人,农民,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官平,云南何国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会泽县城乡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26MA6N52K17F。
法定代表人:彭庆伦,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春府,云南在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余应才,男,1972年4月28日生,汉族,云南省会泽县人,农民,住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伟,云南和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87年7月6日生,汉族,云南省会泽县人,农民,住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
被告:李加珍,女,1961年8月24日生,汉族,云南省会泽县人,农民,住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书亮,云南省曲靖市中兴法律服务所律师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稳与被告会泽县城乡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余应才、***、李加珍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四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116万元,并自2019年3月12日起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资金占用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四被告承担。在庭审中,**稳增加的诉讼请求为:请求四被告向原告赔偿餐饮费和住宿费共计8279元。事实和理由:1.2019年3月6日,在会泽县集中安置点(二期)项目北片区10KV电力线路迁改项目施工过程中,被告***驾驶云D5××××号运渣土的机动车运输土方,不慎拉扯到电线杆拉线造成电线杆倒地,导致在电线杆上作业的原告雇员朱广应死亡。2.2019年3月10日,原告与被告***、云D5××××号的机动车登记车主李加珍签订赔偿承诺书,承诺,赔偿朱广应家属各种费用总记116万元,但并未对赔偿责任进行划分。2019年3月11日、12日,原告共分9笔向朱广应家属转账116万元。3.经核实,事故发生地土方运输系被告会泽县城乡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发包给被告余应才,由其组织车辆进行运输。4.原告支付赔偿款后向四被告追偿要求四被告按照责任比例承担原告经济损失,但四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诿。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稳未提供证据证实具备原告主体资格,且在庭审中**稳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述**稳帮云南昊亚电力有限公司组织施工,是云南昊亚电力有限公司组织施工者,不是承包方也不是劳务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稳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240元,退还原告**稳。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付必雁
人民陪审员  李 琼
人民陪审员  张臣坤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书 记 员  陶水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