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桂1102执152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贺州市联盛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贺州市。
法定代表人:陈燕,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进,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女,1985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贺州市八步区。
申请执行人贺州市联盛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桂1102民初30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返还欠款88800元及利息,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270元,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债务及报告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发布了限制消费令。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土地、房产、车辆信息、有价证券、股权、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股息红利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案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尚未实现。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国栋
审判员 黄月岸
审判员 全守盛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邹 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