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市联盛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贺州华安汽车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与贺州市联盛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贺八民二初字第2184号
原告:广西贺州华安汽车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贺州市光明大道客运中心。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广西桂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西桂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贺州市联盛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贺州市江北中路156-15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广西贺州华安汽车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贺州市联盛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30日受理后,在审理中,原告广西贺州华安汽车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31日以原、被告已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已庭外达成和解协议,本案无继续审理之必要,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贺州华安汽车运输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949元,减半收取9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西贺州华安汽车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