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科学技术第一研究所有限公司

电信科学技术第一研究所有限公司与上海奥宁竞技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上海珀斐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04民初7617号
申请人:电信科学技术第一研究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嘉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奥宁竞技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上海珀斐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宛正。
电信科学技术第一研究所有限公司与上海奥宁竞技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上海珀斐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电信科学技术第一研究所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奥宁竞技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上海珀斐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30,596.1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电信科学技术第一研究所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坐落于上海市徐汇区平江路XXX号房屋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电信科学技术第一研究所有限公司以有利于顺利执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由,提出诉讼保全申请,并提供了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奥宁竞技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上海珀斐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30,596.1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二、对电信科学技术第一研究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坐落于上海市徐汇区平江路XXX号的房屋予以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徐红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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