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科学技术第一研究所有限公司

北京市机动车排放管理中心与电信科学技术第一研究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8)沪0104民初11622号之一
原告北京市机动车排放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机动车中心)诉被告电信科学技术第一研究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一研究所)及第三人北京北咨信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7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首先,虽然系争环保标志读写器是否由海康公司生产以及海康公司是否生产相关产品为本案争议焦点之一,但通过调查、鉴定、通知海康公司作为证人出庭作证等方式均可查清相关事实,故海康公司不作为被告参加诉讼并不会影响案件事实查明和处理结果。其次,机动车中心基于其与第一研究所之间的《政府采购合同》提起本案诉讼,并要求解除合同、返还款项、赔偿损失等,而海康公司并非《政府采购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机动车中心无权基于该合同向海康公司主张权益,如机动车中心欲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要求作为生产商的海康公司承担责任,则不属于本案合同纠纷处理范畴,须另案提起诉讼。综上,本院结合本案案件事实和证据材料等认为,海康公司并不属于必要共同诉讼人,其不参加诉讼对于本案审理并无影响,故本院对机动车中心追加海康公司为共同被告的申请不予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市机动车排放管理中心追加浙江海康科技有限公司为共同被告的申请。
审 判 长  王嘉骏 人民陪审员  郑誉华 人民陪审员  王兰芳
法官 助理  钱 畅 书 记 员  钱 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