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5民初5449号
原告:北京***业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十三陵镇涧头村涧南路路北150米。
法定代表人:尹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玉胜,男,1977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项目经理。
被告:中建一局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康庄路29号。
法定代表人:沙海,董事长。
原告北京***业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一局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北京***业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业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万盈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孙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