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琼0271执3515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业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47621907280,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十三陵镇涧头村涧南路路北150米。
法定代表人:尹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广用,男,该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海南国际旅游岛会展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200MA5RD87T5L,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海润路33号。
法定代表人:周振文,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北京***业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国际旅游岛会展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琼0271民初20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北京***业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执行。
依据生效判决,被告海南国际旅游岛会展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北京***业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支付保洁服务费2432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海南国际旅游岛会展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海南国际旅游岛会展股份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
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海南省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互联网银行、车辆信息、证卷股票信息、工商信息、不动产等信息进行了多次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依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对被执行人海南国际旅游岛会展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周振文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以示惩戒。
经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
本院认为,经本院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消费措施,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斯宇
审判员 王传喜
审判员 黄 强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符思平
附相关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