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文华在线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枫丹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文华在线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5财保1554号
申请人:河南枫丹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龙子湖北路6号河南牧业经济学院创业园3楼西1号。
法定代表人:施亚光。
诉讼代理人:裴文魁,河南鲲之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宋欣,河南鲲之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文华在线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4号院1号楼606室。
法定代表人:金善国。
申请人河南枫丹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北京文华在线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价值1296590.4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申请人河南枫丹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南枫丹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北京文华在线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296590.40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河南枫丹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蒙 镭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雯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