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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湖南)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与株洲新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202民初1972号
原告:***(湖南)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麓枫路61号湘麓国际花园二期酒店、公寓N单元21层2122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4083582500J。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如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如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
被告:株洲新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云龙示范区云田乡云田村泉井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068954690XM。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湖南)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与被告株洲新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7日立案。原告***(湖南)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株洲新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文化创意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80元,减半收取计390元,原告***(湖南)文化创意有限公司自愿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