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湘0821民初1628号
原告***(湖南)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张家界冰雪世界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冰雪世界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8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9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征、赖莎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冰雪世界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万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导视系统标识标牌设计制作安装项目服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依法有效。原告按照合同的约定及被告的要求进行了施工,于2020年1月16日向被告申请验收,被告指定的项目负责人唐雪凤在验收单上签字,并批注安装完毕、验收合格,但被告未在该验收单上加盖公司印章。被告在庭审中辩称项目负责人唐雪凤验收后,公司组织了工程部、使用部门进行验收,但验收不合格故未在验收单上加盖公章,并口头通知原告进行整改。本院认为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要求原告整改的事实,而根据合同的约定被告在原告项目服务完成后接到原告的项目验收书面通知后,在3天内负责对原告的项目成果验收,如超过15天对原告的项目成果仍不进行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故本院认为该项目应视为验收合格。按照双方合同第三条第一款的约定,被告应当在验收合格后7日内付款,但根据原告提供的验收单及制作表来看,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合同项目进行了变更及增加,合同附件制作预估表中的部分项目实际上没有实施,在实际履行时又增加了部分项目。在合同附件制作预估表中预估总价为340216.80元,最终优惠价为335000元即合同总价款,但在原告提供的验收单上并未体现双方优惠的部分,以及合同中约定增加的项目费用及结算由双方另行协商并进行补充约定亦未体现。故原告以被告的项目负责人唐雪凤已在验收单上签字,视为双方已经进行最终结算的主张,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认可,况且合同中第六条第三款明确约定结算需要唐雪凤的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为依据,而原告未能提供加盖了双方公章的结算依据。为此,本院认为虽然该项目已经验收,但没有进行最终结算,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款项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以下案件事实:2019年11月5日,原、被告签订了《导视系统标识标牌设计制作安装项目服务合同》,双方对合同金额及服务时间、付款方式、具体服务项目、品质要求及交付方式、验收标准与方法、对服务质量提出异议的办法、售后服务期、双方权利义务责任、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及被告的要求进行施工,被告亦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完成了第一阶段、第二阶段的付款,共计支付了234500元。2020年1月16日,原告向被告申请验收,被告指定的项目负责人唐雪凤在验收单上签字,但公司未加盖公章验收。2020年1月17日,原告开具了36万元的发票给付了被告。双方未进行最终结算。原告因起诉被告聘请律师花费10000元。
驳回原告***(湖南)文化创意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925.48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1462.74元,由原告***(湖南)文化创意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书均
法官助理张超
书记员李宜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