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湘0104民初12508号之一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交工建设有限公司、邓雄伟,第三人中铁三局集团桥隧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
本院认为根据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乌山站静态标识制作安装项目服务合同》,该合同的内容为乌山站静态标识制作安装服务。另根据原告提交的《湖南交工建设有限公司农民工工资发放承诺书》载明,湖南交工建设有限公司承包施工了中铁三局集团桥隧工程有限公司发包的(新建铁路长株潭与石长铁路联络线静态标识工程)工程施工,我公司承诺参与以上工程施工的所有劳务工人已全部发放完毕。不存在遗漏及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恳请中铁三局集团桥隧工程有限公司将剩余工程款直接拨付至我公司账户。如因我公司农民工工资发放不到位或处置不力,造成农民工不同形式上的上访、闹事、恶意讨薪等恶性事件的发生,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和经济损失由我公司全部承担。综上,本院认为《乌山站静态标识制作安装项目服务合同》系建设施工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案涉工程位于长沙市望城区,本案应由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所述,本案应由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张 辉
法官助理 解秋阳
书 记 员 文力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