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奥尼(湖南)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某某(湖南)文化创意有限公司、邵阳市某某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04执10794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谷苑路229号海凭园2栋3层31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邵阳市**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大祥区火车南站站前区12号地金茂大厦第1栋39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1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大祥区。 申请执行人***(湖南)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邵阳市**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我院作出的(2021)湘0104民初18054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邵阳市**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99693.5元、或扣留、提取邵阳市**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应得收入199693.5元;或查封、冻结、扣押邵阳市**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