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04执10794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谷苑路229号海凭园2栋3层31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邵阳市**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大祥区火车南站站前区12号地金茂大厦第1栋39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1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大祥区。
申请执行人***(湖南)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邵阳市**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我院作出的(2021)湘0104民初18054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邵阳市**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99693.5元、或扣留、提取邵阳市**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应得收入199693.5元;或查封、冻结、扣押邵阳市**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