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瀚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邬建与湖南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瀚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0121民初4022号
原告邬建,男,1973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
被告湖南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枫林三路175号锦绣航天大厦21、22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湖南瀚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北山镇北山村万谷岭。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受理原告邬建与被告湖南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瀚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湖南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9日在答辩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原告与被告不存在合同关系,不应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而应属于普通的民事纠纷,应以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诉请系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及因工程款迟延履行的利息,虽被告湖南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主张原被告未签订书面的建设工程合同,但原告提交的
“长沙危险废物处置中心工程”工程量签证单上盖有湖南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项目章,应认定双方有建设工程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涉案建设工程位于长沙县辖区内,原告选择向长沙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专属管辖的规定,故长沙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湖南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湖南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付建安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