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瀚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湖南瀚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湖南菁鹏药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21执4793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瀚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北山镇北山村万谷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58012873A。
法定代表人:王海明,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南菁鹏药业有限公司,住所长沙高新开发区桐梓坡西路198号办公楼仓库101栋4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MA4LF4CU89。
法定代表人:何远。
湖南瀚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南菁鹏药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长沙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21日作出的(2021)湘0121民初27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湖南菁鹏药业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湖南瀚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执行。
本院于2021年9月2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立案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湖南菁鹏药业有限公司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经查询,被执行人湖南菁鹏药业有限公司名下仅有一条号牌为湘A0S72B金杯牌的车辆登记信息,无银行存款,无网络资产,无车辆信息,无可供执行的收益性保险信息、证券信息等。另,本院已于2021年10月11日查封上述车辆登记手续(轮候查封,且未实际控制)。
本院于2021年9月9日、14日到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长沙县不动产登记中心、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长沙县管理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和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等。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院要求其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2021年10月9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于2021年10月25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人书面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10月27日止,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向申请人支付处置费14950元及滞纳金(以14950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24日起至全部处置费付清之日止按每日1‰的标准计算);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支付案件诉讼费189元及案件申请执行费124.25元。以上均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杜 外
审判员 付建安
审判员 唐昌新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 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