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瀚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湖南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邬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01民辖终106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枫林三路175号锦绣航天大厦21、22楼。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
原审被告:湖南瀚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北山镇北山村万谷岭。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湖南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瀚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2018)湘0121民初402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湖南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一审法院以《工程量签证单》上盖有上诉人公司的项目章为由,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建设工程合同关系是错误的。本案不应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而是普通的民事纠纷,应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被上诉人即原审原告邬建提交的民事起诉及证据材料来看,邬建诉称其承包了湖南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施工的长沙危废处置中心项目的土方工程,因认为湖南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及时支付工程款而提起本案诉讼,且邬建提交了《土方工程队、预制管庄队结算单》《工程量签证单》等相应证据材料,故本案案由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所涉工程位于湖南省长沙县,故长沙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至于邬建的主张是否真实成立,则属于实体审理的范畴。综上,湖南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左武
审判员罗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方圆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