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瀚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湖南瀚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湖南省圣恒环保防火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湘01执846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瀚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北山镇北山村万谷岭。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南省圣恒环保防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乡县煤炭坝镇煤城大道01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湖南瀚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南省圣恒环保防火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长沙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长仲裁字第1号裁决书已经生效。申请执行人湖南瀚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住所地在宁乡市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院执行的(2018)长仲裁字第1号裁决即湖南瀚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南省圣恒环保防火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指定到宁乡市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朱曦
审判员戴晖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