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瀚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湖南瀚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湖南圣恒环保防火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湘0124执2335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瀚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北山镇北山村万谷岭。
被执行人:湖南圣恒环保防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乡县煤炭坝镇煤城大道016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湖南瀚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湖南圣恒环保防火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长沙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长仲裁字第1号裁决书已经生效。申请执行人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指令本院执行,本院于2018年12月3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湖南瀚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4日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湘0124执2335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