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恒聚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湖南恒聚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0111民初1830号
原告:**,男,1989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县。
被告:湖南恒聚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红星副食品市场综合楼2栋507房。
法定代表人:***。
原告**(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湖南恒聚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恒聚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恒聚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湖南恒聚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