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恒聚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长沙市恒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湘0103民初3464号
原告:*文科,男,1970年3月7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5年5月24日出生,汉族。
被告:长沙市恒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红星副食品市场综合楼2栋507房。
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兼总经理。
原告*文科诉被告**、长沙市恒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文科撤回对被告**、长沙市恒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745元,减半收取3372.5元,由原告*文科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