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恒聚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湖南恒聚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111民初3481号
原告:**,女,1996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县。
被告:湖南恒聚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红星副食品市场综合楼2栋507房。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湖南恒聚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6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梅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