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11民初9130号之一
原告:北京天驰同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苑东路19号院5号楼22层2203。
法定代表人:张世同,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苏平,北京市大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恒聚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红星副食品市场综合楼2楼507房。
法定代表人:刘先龙。
原告北京天驰同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恒聚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1日立案。原告北京天驰同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天驰同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天驰同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958元,由原告北京天驰同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钟红梅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黄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