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博菱电梯有限公司

湖南博菱电梯有限公司与湖南省四通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0725民初1115号之一
申请人:湖南博菱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东风路街道芙蓉中路一段161号新时代商务广场。
法定代表人:*天棋,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鉴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省四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桃源县漳江街道观音巷社区南街县政府对面。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湖南博菱电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省四通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南博菱电梯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四通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源县支行名下存款386209元,账号为43×××96。湖南博菱电梯有限公司在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赔偿限额为386209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四通建设有限公司目前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43×××96)的银行存款386209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2451元,由申请人湖南博菱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杨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