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1024执85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6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嘉禾县人,住嘉禾县。
被执行人:**,男,199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嘉禾县人,住嘉禾县。
被执行人:湖南博菱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东风路芙蓉中路一段**新时代商务广场。
法定代表人:胡天棋,系电梯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博菱电梯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立案执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10民终158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湖南博菱电梯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湖南博菱电梯有限公司限期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湖南博菱电梯有限公司已履行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还款意向。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湘10民终158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邓 军
审 判 员 全解军
审 判 员 肖向东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 刘芬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