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02民初9677号
原告:***达地产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滨湖峨嵋山路226号节节高综合楼1101室。
法定代表人:张俊保,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春雷,安徽径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基护,安徽径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百启测绘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陆亚。
被告:陆亚。
原告***达地产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百启测绘有限公司、陆亚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8日立案。原告***达地产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本院限定的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达地产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昌晓艳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晨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