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天桃科技有限公司

中嘉(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天桃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17115号 原告:中嘉(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北京天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路18号B座9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项目经理。 原告中嘉(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天桃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未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中嘉(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鸽 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