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17115号
原告:中嘉(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北京天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路18号B座9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项目经理。
原告中嘉(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天桃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未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中嘉(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鸽
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