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邑方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东野广进、平邑方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326民初7275号
原告:***,男,1972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平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慎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野广进,男,1986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平邑县。
被告:平邑方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平邑县城四村二兴水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6493264310B。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蒙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东野广进、平邑方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我医疗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二次手术费等各项费用暂计8万元。事实和理由:2019年8月23日,东野广进雇佣我到其位于银都府邸北门路东的沿街楼工地从事拆墙等工作,在工作过程中,我从脚手架上掉落摔伤,致使左肘关节、髌骨等多处骨折。我受伤后在山东大学齐鲁医院住院治疗,花费大额医疗费用,但对于我的损失,被告拒不同意进行赔偿。综上所述,我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损害,被告作为雇主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现提起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有明确的被告。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原告不能确定其提供劳务的沿街房系谁所有,属于被告不明确,故不符合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