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2825民初2062号
原告:***,男,生于1957年6月22日,侗族,初中文化,务农,住宣恩县。
原告:***,男,生于1970年3月19日,侗族,初中文化,务农,住宣恩县。
两原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德万,宣恩县方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兴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恩施市舞阳办事处翔宇建设小区第3幢1单元12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0591477010E。
法定代表人:聂鑫,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周伟,男,系该公司员工,1996年1月1日生,土家族,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智,湖北雄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宣恩县恒祥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宣恩县珠山镇民族路五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5676491831J。
法定代表人:杨缔,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丹,湖北夷水(宣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舒红,湖北夷水(宣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诉被告兴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宣恩县恒祥爆破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21年9月30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刘永红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罗小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