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2825执539号
申请执行人:兴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舞阳办事处翔宇建设小区第3幢1**12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0591477010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新理念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民生天然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珠山镇莲花坝村一组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5739105775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兴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民生天然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依据生效(2022)鄂2825诉前调书1号民事调解书要求被执行人支付435544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379元。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一、双方约定6月20日支付工程款本金18万至兴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剩余工程款利息及产生的案件受理费、诉讼代理费、保全保险费等金额共计206000元支付给***桥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二、兴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桥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名义为申请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共计金额为121600元;三、申请人同意解除被执行银行卡及不动产的冻结措施,双方就涉案工程再无其他纠纷。申请人自愿撤回本次执行,如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协议内容,申请人可以随时恢复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四百六十五条、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被执行人如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可在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两年内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尹朦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