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304民初2105号
原告:武汉市伊美净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珞瑜路**长江传媒大厦****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1679115284J。
法定代表人:刘苏,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汉江绿谷集团(十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安阳镇青龙村会信用代码:9142030456274698X3。
法定代表人:吴汉冈,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武汉市伊美净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汉江绿谷集团(十堰)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9日立案。原告武汉市伊美净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同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武汉市伊美净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市伊美净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武汉市伊美净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元媛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张羽
书记员孙瑾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