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6民辖终145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
负责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上海三菱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1。
上诉人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上海三菱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9)粤0604民初1003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上诉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只有在合同履行地点不明时,才由司法解释拟制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合同的履行地点为履行合同所确定义务的地点。本案作为电梯服务合同纠纷,合同的履行地只能为电梯所在地即佛山市顺德区。上诉人所在的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被告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所在的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也有管辖权。据此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或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服务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由于当事人并未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现佛山市上海三菱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起诉被告要求支付维护保养费,其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因此,根据前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接收货币一方即佛山市上海三菱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该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因此,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彭进海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杨雯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