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民辖终48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鹤山市方圆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鹤山市沙坪镇十里方圆后勤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787949382T。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上海三菱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金澜北路17号九层F**,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1935350946。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鹤山市方圆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上海三菱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23)粤0604民初386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鹤山市方圆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上诉称,双方并未约定管辖法院,本案属于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而无论是被告住所地还是合同履行地都在江门鹤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本案应当由鹤山市人民法院管辖。且本案涉及的电梯所在地为广东省鹤山市,合同履行也在鹤山,整个交易过程与佛山市并无实际联系,不应由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管辖。据此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江门市鹤山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服务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双方当事人未约定合同履行地,现被上诉人起诉上诉人,要求其支付电梯维护保养费用及违约金,故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接收货币一方即被上诉人一方所在地佛山市禅城区为合同履行地。据此,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孙 楠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五日
法官助理 於 辉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