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丰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等与河南丰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84民初4785号 原告:***,男,1972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息县。 原告:***,女,1996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息县。 原告:***,男,2001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息县。 原告:**,女,199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息县。 原告:***,女,2002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息县。 以上五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州市新郑市龙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南丰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合涧昌平路16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河南丰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